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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1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謝佩欣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

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於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於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09-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