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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2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0 萬元(即土地面積15,000㎡×公告土地現值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09-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