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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地上權及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85,500元(按:原告依民法第767條之所有權法律關係請求排除侵害,同時訴請被告應塗銷地上權登記及拆屋還地,其中地上權係以建築改良物為目的而設定,依他項權利登記聲請書所載建物面積為2厘即0.02甲,1甲相當於9699.17平方公尺,是2 厘約194平方公尺,而被告2人之權利範圍合計為2/4,即相當於97平方公尺;另原告主張被告建物實際占用面積約167 平方公尺。是本件應以面積較大者,並參酌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500 元為計算標準。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乃為167平方公尺×6,500元=1,085,500 元),應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09-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