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80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42,594元(即原告對被告丙○○之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