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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8 年親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親字第40號原 告 乙○○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認領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被告甲○○(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對原告乙○○(男,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所為之認領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生母丙○○及被告甲○○均誤認原告乙○○係原告生母丙○○自被告甲○○受胎所生之非婚生子女,以致被告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認領原告並在戶籍登記為原告生父。然原告經與賴煜欽進行血緣鑑定後,確認被告並非原告生父,是兩造間既不具親子關係,即無血緣及法律關係存在,爰訴請確認被告甲○○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對原告所為之認領無效而聲明如主文。

貳、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皆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原告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

之法律上利益,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至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乃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最高法院二十七年度上字第三一六號判例參照)。次為確保子女之地位安定、成長安全而承認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與否之訴訟制度,係因法律上之親子關係未必與血緣及生物學上之親子關係一致,故為避免無辜之子女負擔社會及法律上之不利益,確定身分關係之制度當應以子女之最佳利益考量為其主要原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八七號解釋亦認: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現行民事訴訟法中親子關係事件之規定,雖未定有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之類型,但親子關係之存否,不啻涉及相關當事人身份關係之確定,同時復對親權、扶養、法定代理甚至繼承等法律關係之成立或存否產生重要關連。申言之,親子關係存在與否之確定,牽涉層面非僅單純之法律事實,且訴訟標的即為身分上法律關係存否之確認,故於學說及實務見解皆肯認親子間之身分關係得以作為確認訴訟之標的(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六十二年度第三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㈧、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三五五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家上字第六八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民法第一千零七十條規定「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然就民法第一千零七十條前段規定,係指與非婚生子女有血緣關係之親生父親於認領該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倘與該非婚生子女無血緣關係者縱有認領行為,依該條但書仍不受該法條之限制,自得撤銷其認領,或提起認領無效之訴。亦即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九0八號判例意旨參照)。總上,原告乙○○與被告甲○○既在戶籍登記為父子關係,倘其確未具有血緣關係,自已影響原告乙○○之法律權益,當非不可提起確認被告甲○○之認領行為無效之訴。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原告因具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自得對被告提起本件確認認領無效之訴。

㈡原告主張各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及DNA親子血緣關係諮

詢報告單等件在卷可稽,復經本院函請財團法人蘭陽仁愛醫院檢附原告與賴煜欽辦理親子血緣鑑定之相關資料及鑑定報告附卷可考,是依卷內DNA親子血緣關係諮詢報告單所載,原告乙○○與賴煜欽之檢體,其相對應之各DNA型別均無矛盾,存在一親等直系血親血緣關係之機率為99.9999%等語,再佐以現代生物科學發達,醫學技術進步,以DNA基因圖譜定序鑑定檢驗方法鑑定子女之血統來源極為精準之客觀事實,當足認定原告乙○○與被告甲○○間親子血緣關係不存在。

㈢總上,本院綜合前揭事證並基於確定親子血緣關係真實身分

之實質調查結果,認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之親子血緣關係不存在,應與真實相符而可採信。從而,兩造間既無真實血緣關係,被告反於真實血統主義之認領,當為無效之認領,原告以現有戶籍登記為被告非婚生子之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訴請確認被告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對原告所為之認領行為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裁判案由:確認認領無效
裁判日期:2009-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