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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律師被 告 宜蘭縣宜蘭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續行訴訟程序,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一、被告丙○○當選被告宜蘭縣宜蘭市農會第16屆理事長之當選無效。二、原告與被告宜蘭縣宜蘭市農會第16屆理事長之委任關係存在」,並主張訴外人乙○○當選被告宜蘭縣宜蘭市農會之第16屆理事應屬有效,然訴外人宜蘭縣政府卻認定其當選理事無效,並同時認定乙○○在98年3月3日理事會議的第1 次理事長選舉投票對象是投給原告,因此認定原告當選被告宜蘭縣宜蘭市農會第16屆理事長之該次選舉無效,嗣再次選舉而由被告丙○○當選該會第16屆理事長,為此提起本件確認訴訟。案經行爭點整理程序,兩造確認本件爭執事項為:「一、訴外人乙○○當選被告宜蘭縣宜蘭市農會之第16屆理事是否為自始無效?亦即訴外人宜蘭縣政府撤銷乙○○當選為被告被告宜蘭縣宜蘭市農會之第16屆理事是否違背法令而無效?二、訴外人乙○○於當選理事後,復參與宜蘭縣宜蘭市農會98年3月3日第16屆理事會第1 次定期會議理事長選舉並投票給原告甲○○為理事長,是否致原告甲○○以得5 票當選理事長之資格因違背法令而無效?三、訴外人宜蘭縣政府以98年3月25 日府農輔字第0980041033號函,依農會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指定理事丙○○於文到15日內召集臨時理事會議重新選舉理事長,嗣宜蘭縣宜蘭市農會於98年4月2日(召開)第16屆理事會第2 次臨時會議並選舉被告丙○○為理事長,是否違背法令而無效?」。因之,訴外人宜蘭縣政府撤銷乙○○當選為被告被告宜蘭縣宜蘭市農會之第16屆理事是否合法之爭執事項,洵屬原告於本件訴訟請求確認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之依據之一,且屬前提訴訟,而訴外人乙○○就此業以訴外人宜蘭縣政府為對造,就宜蘭縣政府撤銷其理事當選資格乙事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98年12月31日以98年度訴字第2188號判決駁回其訴,訴外人乙○○不服提起上訴,刻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之情事,乃有前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表各1 件在卷可按。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乃以上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99年3 月23日裁定命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88號農會法事件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被告提出之台灣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88號判決法、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986號裁定各乙件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謹翊

裁判日期:201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