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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2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沛栩被上訴人即被 告 亞瑟王朝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惠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停車位使用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1,6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上訴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坤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裁判日期:201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