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58號
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楊繼宏
楊玉淵楊達新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李文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 98年訴字第358號租佃爭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3,6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