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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8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慶宗被上訴人即被 告 陳慶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繼承之建物及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6,078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942元,上訴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裁判日期:201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