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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3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82號原 告 游阿銅

游林秋美游祥裕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被 告 薛春英

游璨瑋游璨銘游惠齡共 同訴訟代理人 金志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99年9月9日宣示辯論終結,惟就原告所請調整地上權租金部分,是否屬必要共同訴訟乙節仍有究明之必要,為保障兩造權益,爰依法再開辯論,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就上開應究明之事項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坤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1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