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0號上訴人即原 告 甲○被上訴人即被 告 宜蘭縣宜蘭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315,8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80,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