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1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被 告 惠琮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宜蘭縣礁溪鄉健康休閒專用區自辦市地重劃區法定代理人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7月1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