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4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燕軍被上訴 人即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張運鴻
參 加 人 臺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中
參 加 人 璉嶸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登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34號給付工程款及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4萬0,2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萬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詩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