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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張運鴻

參 加 人 臺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中

參 加 人 璉嶸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登泉被上訴 人即原 告 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燕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34號給付工程款及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75萬0,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3萬1,5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詩綺

裁判日期:2013-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