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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62號原 告 陳文豊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被 告 HERNANDIA SHIPHOLDING S.A.公司法定代理人 Kenichiro.被 告 Glen Patr.

Mohammad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船舶碰撞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莊怡麗

裁判日期:201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