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62號原 告 陳文豊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被 告 HERNANDIA SHIPHOLDING S.A.公司法定代理人 Yosuke Sh.被 告 Glen Patr.
Mohammad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船舶碰撞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中關於被告HERNANDIA SHIPHOLDING S.A.公司之法定代理人「Kenichiro Suto」之記載,應更正為「Yosuke Shimada」。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HERNANDIA SHIPHOLDING S.A.公司,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業已變更為 Yosuke Shimada,並經被告HERNANDIASHIPHOLDING S.A.公司之法定代理人Yosuke Shimada於民國99年11月11日聲明承受訴訟在案,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