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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9 年司促字第 217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174號債 權 人 甲○○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向債務人承租位於宜蘭縣宜蘭市○○路○○○號3樓房屋,且經雙方合意,債權人搬離該屋後,債務人應返還溢繳之租金及退還押租金,惟債權人已於99年3月29日搬離該房屋,債務人並未依約履行,債權人曾以存證信函催討,均置之不理,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金額,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明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0-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