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62號聲 請 人 甲○○非訟代理人 乙○○送達代收人 丙○○相 對 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五條定有明文。次按,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復已明定。
二、觀諸卷附大陸地區浙江省泰順縣人民法院(二00五)泰民一初字第三五三號民事判決書,可認兩造於臺灣之住所地應為臺北縣土城市○○街○○號,是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爰依職權將本事件移轉於管轄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