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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9 年家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12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婚姻關係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7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姚國華

裁判日期:201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