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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9 年家訴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47號原 告 潘芸甲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被 告 游育承法定代理人 林素麗訴訟代理人 周慧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遺贈物
裁判日期:201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