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47號原 告 潘芸甲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被 告 游育承法定代理人 林素麗訴訟代理人 周慧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美龍裁判案由:請求交付遺贈物裁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