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拘字第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甲○○上列相對人因給付教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2051號),經聲請人聲請拘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准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五日前拘提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屢經通知不到,顯有逃亡、隱匿財產之虞,請依法拘提等語。
二、按已發見之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或不能發現債務人應交付之財產時,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該期間屆滿前1 年內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債務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執行法院得拘提之;債務人有違反強制執行法第20條規定,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執行法院得拘提之,強制執行法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取得本院98年度少費字第5號裁定為執行名義,並於民國99年2月持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2051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經查得債務人名下尚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乙部,與債權額新臺幣12,000元相較,認債務人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遂於99年3 月15日前往債務人位於宜蘭縣蘇澳鎮福德西巷26之4 號處所執行查封該車輛,詎大門深鎖,未見車輛,本院司法事務官乃通知債務人於99年4月7日上午11時10分到庭陳報1 年內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該通知業於同年3月19 日寄存於相對人上開住所所轄派出所,惟債務人未遵期到庭。本院司法事務官又另通知債務人於同年4 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到庭陳報1 年內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該通知業於同年4月15 日由債務人親自收受,詎債務人仍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致無法查得其汽車及財產狀況,以上有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2051號強制執行卷宗附卷可稽,堪認債務人有違反強制執行法第20條、第21條規定,不為報告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之情事,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21條、第22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坤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