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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27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阮芙蓉原告因請求給付合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3147號),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繳裁判費7,6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坤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