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29號原 告 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5萬1,732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謹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