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37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謹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