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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37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謹翊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0-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