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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31號原 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原告因當選無效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原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坤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0-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