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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1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過戶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依原告訴之聲明及所附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牌照稅繳款書、台北區監理所稅費查詢單所示,欠稅違規罰款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953元,另系爭汽車強制過戶部分依原告所提供INFINITI轎車縣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價單,核定為65萬元,總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0,9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