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號原 告 昌久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登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原告因請求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登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4,138元,應繳納裁判費15,45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4,95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