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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2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00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分擔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9萬4,099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謹翊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