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28號原 告 林旻翰
李春怡被 告 陳秀明 宜蘭縣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求償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56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0,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怡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