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7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63,708元(即原告對被告丙○○之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