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0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1萬6,300元(即原告請求返還之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公告價值,計算式為土地面積1,539㎡×公告土地現值1,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謹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