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1號原 告 甲○○被 告 翔豪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50,50
0 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