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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1號抗 告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移轉股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謹翊

裁判案由:移轉股權等
裁判日期:201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