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5號上訴人 即原 告 劉阿梅被上訴人即被 告 林石城

林嘉慧游進宗即得意房屋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03,4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7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另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裁判日期:2011-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