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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6號上 訴 人 陳錦賢

陳信呈被 上訴人 林茂盛

林茂富林茂昌林銘達林銘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證書真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1 年1月5日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玉雲

裁判案由:確認證書真偽
裁判日期:201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