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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2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99年7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裁判日期:201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