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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79號聲 請 人 邱麗文上列聲請人因與李楷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聲請人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惟聲請人於民國100年1月17日繳納裁判費7,275元,計溢收3,300元(7,275元-3,975元=3,300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裁判日期:201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