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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飛瑞捷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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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聖謙即宏銘棚架舞台企業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律師被上訴人即原 告 財團法人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參加人輔助被參加人即被告,就本院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30,15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3,168 元,參加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坤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裁判日期:201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