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3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莊陳玉梅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證書真偽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114,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3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另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