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6號聲 請 人 日日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傑相 對 人 林耀祥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承攬之工作物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513條第1項、第
873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9年11月25日止積欠宜蘭縣政府核發建管建字第446、447、448、449建照執照之建物工程造價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2,908,000元,並約定99年12月25日清償,同時簽發本票乙紙交付聲請人收執,同時以相對人所有坐落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即建物4棟設定法定抵押權作為債權之擔保,經登記在案。詎聲請人於屆約定清償日為付款之提示竟不獲兌現,迭經催討亦置之不理,爰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影本、建照執照影本等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明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