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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0 年家聲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55號聲 請 人 林伽蓬送達代收人 林燦桐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確認親子關係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提出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二0一0)番法少民初字第一八一號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之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裁判日期:201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