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55號聲 請 人 林伽蓬送達代收人 林燦桐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確認親子關係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提出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二0一0)番法少民初字第一八一號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之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