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55號聲 請 人 林伽蓬相 對 人 林建銘
林建豪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司徒錦慈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確認親子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二0一0)番法少民初字第一八一號民事判決書准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親子關係之認定,業經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判決確定,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定廣東省廣州市公證協會寄交之公證書正本無訛,為此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為主張,業據提出大陸地區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法院(二0一0)番法少民初字第一八一號民事判決書暨證明書各1件及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公證處公證書2件等件在卷為證,復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認證等情,亦有該基金會
(九九)核字第一三二0六九號證明及(一0一)核字第00三一0一號證明各1件附卷足考。總上,本院認大陸地區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法院(二0一0)番法少民初字第一八一號民事判決書之內容,並未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爰依上開規定予以認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