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定豐訴訟代理人 余鑑昌律師上列上訴人與黃玲華因100年度家訴更字第1號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