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 陳四妹
方志強方慧敏上列上訴人等因不服本院一百年度家訴字第十號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而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三十一萬二千六百元(即四十一萬六千八百元之四分之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五千一百三十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