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2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送達代收人 施勻婷上列原告訴請撤銷限定繼承利益等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林冠廷、蔡夏勳、蔡奇龍、蔡傑名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宜蘭縣○○鎮○○段○○○○○○○號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宜蘭縣○○鎮○○段○○○○○○○號、同段1157-22地號之異動清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