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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0 年家訴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2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送達代收人 施勻婷上列原告訴請撤銷限定繼承利益等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林冠廷、蔡夏勳、蔡奇龍、蔡傑名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宜蘭縣○○鎮○○段○○○○○○○號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宜蘭縣○○鎮○○段○○○○○○○號、同段1157-22地號之異動清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裁判日期:201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