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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0號原 告 游明通被 告 張茂雄

張紘睿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萬元(即原告對被告張茂雄之債權額),應徵第1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