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9號原 告 郭阿益被 告 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原告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727號裁定移送前來,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75,000元,應繳裁判費489,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