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4號原 告 謝孟宗被 告 黃永鴻
黃聿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000,000元(請求公司股份9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