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號原 告 張熙堉被 告 溫泉世家第三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端木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住戶規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