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號原 告 林振茂被 告 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楊福洋原告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5,406元,應繳裁判費20,10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文雄